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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5年自治区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科技合作)项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2025-03-19
(一)申报单位1.申报单位应为内蒙古自治区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中央驻自治区企事业单位等,鼓励申报单位依托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创新人才及团队申报项目,4.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不得申报(自然科学基金、揭榜挂帅、自治区级以上创新平台、科技领军等项目负责人不在限项范围内),已有自治区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科技合作)项目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三)申报项目1.国内科技合作项目(指南代码1001)重点支持区内创新主体与发达地区高水平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开展跨区域研发合作,2.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指南代码2001)重点支持区内创新主体与国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开展的联合研发、技术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共建等合作,须提供项目申请单位与所有合作单位(国内及国外合作单位)签订的联合申报协议,(四)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1.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遵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生成单位管理员账号,盟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所属注册地申报项目单位账号,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单位申报账号,申报单位使用单位管理账号审核通过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推荐限额为各盟市3项,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推荐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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