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商规〔2025〕1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提出申请,第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企业实施现场验收评审,现场验收评审按照《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现场验收评审工作规范》执行,库内专家按照《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十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经审查资质认定申请材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将省内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名称、回收拆解经营场地地址和联系人、联系方式通过其公众网站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明确的重点检查内容、检查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推进回收拆解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第二十七条《资质认定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规定的样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