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造价计价依据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技术资料,第八条统一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投资估算、概算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发布,第九条行业计价依据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第十条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第三章造价计价确定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包括下列事项:(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其合同价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下列工程造价计价事项进行约定:(一)计价依据和方式,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和审核,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第三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