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对象在自治区内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的科技成果受让方、输出方,1.科技成果受让方: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引进区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并开展转化应用的区内企业,2.科技成果输出方: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向区内或以转让、许可等方式向区外输出科技成果的区内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等单位,3.科技服务机构:为实现和加速科技成果在区内转移转化提供居间服务的企事业单位,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获得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权限的单位,1.依法订立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并经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2.为促成区内企业引进科技成果或区内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输出科技成果,3.技术交易的受让方或输出方已获得或能够获得补助资金,1.受让方以技术许可、技术转让的方式引进科技成果的,(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补助标准,1.自治区技术交易补助申请表(系统填报),1.自治区技术交易补助申请表(系统填报),1.自治区技术交易补助申请表(系统填报),1.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补助申请表(系统填报),鼓励科技成果受让方、输出方及中介方(如有)同批次申请技术交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