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行政区域内林业碳票申请、签发、交易、应用、融资等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经监测核算、专家审查、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碳减排量而签发具有收益权的凭证,第五条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签发、登记、交易、补发、变更、注销等工作和相关活动监督管理,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碳减排量备案及应用的监督管理,已经登记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等其他碳汇项目减排量的林地、绿地不纳入林业碳票项目范围,第三章林业碳票签发第十二条审定核查机构是指受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审定核查通过的林业碳票项目主要信息,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业碳票碳减排量审定意见,项目业主可以自愿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对已登记的林业碳票项目进行注销,注销后的项目碳减排量不得申请核查登记,第四章林业碳票交易第十六条林业碳票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签发以林业碳票作为凭证载明的碳减排量,第十八条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交易机构发布林业碳票交易信息,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将交易结果通报市级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易机构应报告市级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核销,市场主体在林业碳票项目实施、碳减排量核算报告编制、林业碳票交易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