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人才科创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高质量发展,第二条新昌县人才科创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县人才科创基金”或“基金”)是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审定县人才科创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县人才科创基金日常运营管理,3.依据基金协议向基金专班办公室报告项目投资(或退出)方案,5.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投后管理,包括项目的搜集遴选、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及增值服务、档案管理等,第三章投资模式和要求第十一条县人才科创基金可进行子基金投资、直接投资等投资方式运作,第四章投资管理程序第十六条县人才科创基金投资管理程序为:项目征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制订投资方案、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对符合县人才科创基金投资策略的项目进行立项,对符合县人才科创基金投资策略的项目进行立项,3.尽职调查: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对立项项目开展投资尽职调查,5.投后管理:基金管理公司根据项目投资方案拟定投资协议,第二十一条县人才科创基金应在被投项目投资协议中约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基金专班办公室报送人才科创基金投资运作、被投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