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市本级储备粮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市本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负责市本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崇左市分行批准,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对市本级储备粮的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市本级储备粮管理企业将管理费用、利息补贴通过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第二十七条市本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崇左市分行核定,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崇左市分行,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有关粮食法规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本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本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指令和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市本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对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承储企业对市财政、审计、发改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崇左市分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三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市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和检查,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崇左市分行,承储企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崇左市分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及时下达市本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的;(二)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合储存市本级储备粮的情况,(四)拒绝、阻挠、干涉市财政、审计、发改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崇左市分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