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和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5〕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现组织开展2025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和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工作,由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报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二、复核工作(一)我部公告的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须参与本次复核工作,由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复核申报主体,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申报表》,(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复核材料并进行初审,按照《暂行办法》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逐一审查、核实,将通过初审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报至我部,三、工作要求(一)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和标准,(三)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25年7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附件1)及佐证材料、《2025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附件2)、《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申报表》(附件3)及佐证材料、《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情况汇总表》(附件4)各一式3份及电子版光盘1份,附件:1.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2.2025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3.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申报表4.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情况汇总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3月3日温馨提示查阅“附件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