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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 2025-03-03
第三条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第五条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的管理主体,第七条预算单位开立或变更账户时选择开户银行,预算单位开立财政审批类账户应报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开立,由预算单位自行按照本办法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开立财政备案类账户,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第十二条预算单位开立财政审批类账户,第四章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第十七条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预算单位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预算单位中的行政单位暂不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预算单位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第六章银行账户、资金存放的管理与监督第三十条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管理和使用银行账户,第三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存放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对预算单位未经财政审批、备案而开立银行账户,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市分行应监督开户银行按本办法规定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工作,发现开户银行违反规定为预算单位开立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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