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异议处理等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对象应当是提名所涉成果归属本省相关单位的个人、组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省科学技术青年英才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第十九条下列单位可以提名省科学技术奖:(一)省直相关部门,(三)有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发现评审专家符合回避情形的,第三十一条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省科学技术青年英才奖颁发证书和奖金,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下设的监督委员会应当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进行全程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第三十三条评审专家和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对在评审中知悉的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应当保密,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提名专家、提名单位和候选者等的信誉档案,并作为选聘评审专家、授予提名权和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重要依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