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政府2025年2月26日南雄市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二条南雄市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组成,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南雄市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简称“贷管会”),列入“南雄市重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库”的企业(简称“入库企业”)为风险补偿资金的扶持对象,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条件第六条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是经贷管会审核通过的入库企业,第十一条合作银行对入库企业提供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后的一个月内须向贷管会提供贷款合同(或复印件),第十二条合作银行负责督促企业在获得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后的一个月内须向贷管会提供以下备案材料:1.企业经营基本情况,第四章贷款的发放与管理第十四条市政府承诺对合作银行为入库企业提供的贷款提供风险补偿,第十九条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合作银行须提交以下材料:1.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书,4.金融机构的章程或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管理的主要文件,第二十五条由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贷款,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风险补偿的范围仅限于金融机构向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的“南雄市重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库”中的企业发放的贷款,贷管会不认可该笔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贷管会不对该笔贷款提供风险补偿,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提供虚假信息、不按本办法要求开展风险补偿资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