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开展2025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和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工作,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在符合《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择优遴选发展水平居于细分领域全国前列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8个,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工作同时启动,由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复核申报主体,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申报表》,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复核材料并进行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