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奖励对象引荐招商引资市外项目落户我区的引荐人(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国有企业人员),并实现项目落户我区且有实际利用市外资金到位的引荐人,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荐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报奖励资金,(三)1个项目原则只认定1个引荐人(或团队),四、奖励政策(一)奖励措施1.引入实际利用市外资金到位额累计达到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单一项目激励资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单一项目激励资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奖励项目须为2022年度当年引进注册且总投资额市外资金1亿元以上或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二)奖励兑现1.引荐项目兑现涉及税收的按照先到位资金再兑现的原则执行,引进项目后本地企业相关人员可按本办法申报奖励,项目引荐人应在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经项目投资方认定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引荐人名单及激励金额,由区投资促进中心联合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对引荐人给予激励兑现,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引荐奖励资金的,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引进符合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