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了《江苏省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认定工作指引》(附件),附件:江苏省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认定工作指引一、认定标准(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取水许可证、供水范围为乡镇及乡镇以下的乡镇公共供水水厂,(二)通过企业自备独立的取水设施从水源取水输送至公共供水水厂,二、申请原则企业按照“自行判别、主动申请、真实准确”的原则进行申请,三、认定程序(一)企业申请,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前(其中2025年为3月15日前)主动向省水利厅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省水利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征求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城镇供水)等主管部门意见后,省水利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名单,1.纳入名单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如在当年发生更名、重组或认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情形的,省水利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新审核确定,10个工作日内向省水利厅报告有关情况,省水利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名单进行调整,省水利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名单进行调整,四、有关要求(一)市、县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城镇供水)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名单内纳税人加强日常监管,电话:025-86338075、025-86338411)《江苏省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