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涪江右岸遂宁经开区九莲段Ⅰ期防洪治理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遂船府公〔2025〕11号为保障我区建设用地需要,现将涪江右岸遂宁经开区九莲段Ⅰ期防洪治理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涪江右岸遂宁经开区九莲段Ⅰ期防洪治理工程,三、征地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及补偿方式: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遂宁市船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遂船府公〔2023〕第149号)文件标准足额支付,(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房屋等补偿费标准及补偿方式: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4〕218号)、《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开管规〔2023〕1号)文件标准足额支付,四、安置对象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规定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确定的安置人员,六、社会保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七、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登记有异议,可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由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答复,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八、其他事项本公告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街道和村、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权利人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有不同意见要求听证的,附件:涪江右岸遂宁经开区九莲段Ⅰ期防洪治理工程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202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