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申请开展信用修复、缩短管理期限、提前终止信用惩戒措施,”释义:本《办法》信用修复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且达到最短纳入期限后,经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经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移除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公示期满12个月、一般失信主体公示期满3个月后,严重失信公示期可由36个月按照提交修复的时间最短可缩短为12个月,一般失信主体公示期可由12个月按照提交修复的时间最短缩短为3个月,建筑市场严重失信主体最短公示期限12个月,一般失信主体最短公示期限3个月,“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指的是失信主体符合修复条件后,”释义:对符合《办法》中第二十二条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主体且符合本条前3款的在其决定文书作出之日起24月管理期限内不允许修复,四、第三十四条“信用修复申请经行为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释义:失信主体满足信用修复条件后,即终止公示、缩短管理期限或提前终止信用惩戒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