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二)推进企业“分改子”,(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三)鼓励企业“主辅分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四)持续推动“个转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二、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五)支持“五个一百工程”建设,统筹使用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纳入全省“五个一百工程”服务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纳入全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和重点品牌所有人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六)培育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七)支持“两业融合”试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八)打造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统筹使用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获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运营主体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九)培育夜间消费载体,统筹使用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首次获评全省夜间消费集聚区的运营主体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十)培育服务业专精特新企业,大力实施服务业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引导服务业企业加强服务科技创新、质量提升、标准引领和品牌培育,统筹使用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获评省级服务业“单项冠军”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评省级服务业专精特新企业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十一)激发县域发展动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三、拓宽融资支持渠道(十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