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资金是指上级财政资金(中央、浙江省、温州市财政补助)和乐清市本级财政安排的支持我市水利建设与管理的水利专项资金,市水利局负责编制水利建设与管理年度任务和资金计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或本部门水利建设和管理项目申报审核、检查、监督和资金使用审核(管理)等工作,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按照权限编制管护方案和经费预算,第二章支持对象和适用范围第五条水利资金支持对象为重大项目建设、一般水利项目建设、水利专项行动和水利管理任务等,第三章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第六条重大水利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申报,第七条一般水利项目采取项目补助方式予以支持,第八条水利管理经费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管理权限和工程类别、等级和考核结果等分类进行分配,按照一般水利项目管理程序安排补助资金,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财务管理,第十一条一般水利项目资金下达:造价6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市财政、市水利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涉及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对重大水利项目、一般水利项目和水利管理工作,市水利局对水利项目管护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