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参加市级以上体育竞赛奖励资金的管理,在《禅城区体育竞赛奖励办法》(佛禅府办〔2011〕88号,修订了《禅城区体育竞赛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现就新《办法》相关情况作以下解读:一、修订的基本情况和必要性2011年6月制订的88号文经禅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每年我区都会对代表国家、省、市、区参加市级以上体育竞赛的禅城区运动员、外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进行奖励,随着国家、省、市体育事业发展的形势变化,88号文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的实际要求,市级赛事对于不同项目教练员的奖励办法有区别,国家、省、市根据体育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并修订了各级《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以及《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60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1996年7月3日国家体委、人事部发布)、《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1年第15号)、《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佛山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佛文[2021]4号)等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三、明确市级以上体育比赛范围和奖励对象市级以上体育竞赛是指由国家、省、市级的体育、教育、残疾人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授权举办)的赛事,禅城区教育局为市中学生运动会奖励资金的主管单位,禅城区残疾人联合会为残奥会、亚残运会、全国残运会、省残运会、市残运会、市残锦标赛奖励资金的主管单位,四、参加市级以上体育比赛奖励特点一是明晰不予奖励的赛事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