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区机关事务局负责区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区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日常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区党政机关负责本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安全管理、维修维护等工作,区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履行办公用房权属登记主体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区机关事务局出具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意见书和使用单位认可办公用房范围的书面意见,区机关事务局建立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区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区财政局会同区机关事务局制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有偿使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收费标准,区财政局会同区机关事务局制定转企单位有偿使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收费标准,第三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或者办公楼(区)集中统一管理单位负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日常管理,第三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或者办公楼(区)集中统一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区机关事务局、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区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