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上虞区政府投资(国有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2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上虞区政府投资(国有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一、为加强政府投资(国有建设)项目管理,二、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国有建设)项目,三、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国有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施工合同价款变更(包括动用预备费)的事项,四、政府投资(国有建设)项目应严格按图施工,并提交行政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集体决策,八、施工图预算(标底)在4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国有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按变更额度实行分类管理:(一)小微变更:单项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一)小微变更:需经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策、审批,(二)一般变更:需经项目建设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党(工)委(党组)会议或区属国有企业党委会集体研究决策、审批,(三)较大变更:需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行政管理部门党(工)委(党组)会议或区属国有企业党委会集体研究决策后提出变更意见,(四)重大变更:需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行政管理部门党组会议或区属国有企业党委会集体研究决策后提出变更意见,(五)特大变更:需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行政管理部门党组会议或区属国有企业党委会集体研究决策后提出变更意见,依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政府投资(国有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虞政办发〔2020〕145号)规定出具审计意见,十九、施工图预算(标底)在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国有建设)项目所发生的变更,由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各建设单位自行制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