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明确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境内投资试点,推动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支持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二、主要内容《暂行办法》包括总则、试点条件、试点运作、试点申请、外汇登记管理、资金汇兑管理、信息报备和监督管理及附则,三是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的定义及范围,明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的设立形式、注册地,主要包括:一是募集的境外资金可在境内用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二是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房地产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投融资等禁止投资的领域,《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按照本办法报联合工作机制认定,二是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在各试点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只基金募集境外资金规模,二是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托管人信息报送要求,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在各试点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只基金募集境外资金规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起成立的所有试点基金境外合伙人资金净汇入之和在申请的QFLP规模内的,按现行外汇政策投资资金应直接投向被投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