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向用户提供配送服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实行统一配送服务,第四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服务系统,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和完善配送车辆信息化管理系统,(一)瓶装液化石油气服务站点必须由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下设并上报燃气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将送气工的身份证或者居住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送气服务证等信息录入江苏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电子证书管理系统,第二十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送气工的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应当符合《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送气工按照合同要求在同一时期内只能与一家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配送服务,第二十五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对送气工和配送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加强对送气工送气服务的日常管理和巡查,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体系的研究,第三十五条委托非本企业送气工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我司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苏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实施意见》《常熟市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等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苏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实施意见》《常熟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和公司有关制度,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苏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实施意见》《常熟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