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督促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已投项目的投后管理,第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在遵守天使基金章程和委托管理协议等规定的前提下,主要享有以下权利:(一)以天使基金名义对拟投资项目、子基金进行筛选评价、尽职调查与交易条款谈判,(三)执行并遵守天使基金章程及委托管理协议确定的投资准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领域、投资对象、投资阶段、投资进度、投资限制和业务禁止等),根据天使基金章程及委托管理协议规定的投资决策权限,(四)配备足够的具有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八)代表天使基金按约定投资条款对被投资项目和子基金运营管理进行监控,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子基金的设立或增资、股权(份额)转让和退出清算以及对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与退出等事项进行决策,外部专家由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拟投资项目(或参股子基金)所在行业情况,第十三条天使基金采用直接项目投资和参股子基金两种方式进行投资,且收购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对该贵阳市外企业的投资金额,(六)子基金管理人通过除投资外其他方式引入贵阳市外企业在贵阳市落户且满足上述标准的,必要时可委托专业的法律、财务咨询机构(通常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对拟投资项目(参股子基金)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召开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项目(参股子基金)的投资及退出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