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九、申请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1申请说明原件1纸质版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企业概况、进出口黄金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业务情况说明,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2《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1纸质版按人民银行规定要求填写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纸质版需加盖公章4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交易记录)原件1纸质版包括进出口黄金制品货值、时间、数量、等,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章5近2年无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原件1纸质版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需加申请人单位公章6有关黄金制品业务风险的相关控制制度原件1纸质版商业银行前、后、中台风险控制材料,加盖开出汇款的银行公章10境外国家或者地区开采黄金有关证明原件1纸质版能够证明投资开采黄金矿山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发票1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材料原件1纸质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加盖备案登记章14其他证明材料原件1纸质版从事外贸经营的企业提交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有关证明材料,15增值税发票原件1纸质版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提交在国内取得黄金原料的增值税发票等有关证明材料,应按照《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送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十、申请接收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怒江州分行接收,十四、审批时限中国人民银行怒江州分行应当在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自收到申请材料和中国人民银行怒江州分行初步审查意见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过程中文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怒江州分行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所需的时间不计入时限,十六、审批结果《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