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山西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通过鉴定、结题验收、行业准入、软件登记、获得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授权以及其它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须进行省级科技成果登记,2.鼓励由其他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涉密成果不在科技成果登记范围内,同一成果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登记,并将材料提交至省科技厅,4.省科技厅受理相关登记材料,对通过审核的科技成果上报国家科技成果网,四、登记材料1.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五、其他有关事项省科技厅于即日起开展2024年度科技成果登记集中受理工作,并于3月13日—14日将《成果登记项目汇总表》(附件3)及成果登记材料汇总后报送至山西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与数据监测中心(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南段129号省行政办公区A座1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