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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区域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 2025-02-18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2025年1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港保税区区域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天津港保税区区域内政府投资基金决策效率和市场化运作水平,主要职责包括:(一)对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投资方案进行政策目标审查,负责对直投项目进行投后管理,(五)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报告区域内基金运行情况,第十六条区域内基金、子基金各出资人应根据合伙协议出资,第四章投资决策第二十条区域基金管理机构草拟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投资方案,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政策审查专委会对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方案进行政策目标审查,第二十二条区域基金管理机构对通过政策目标审查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方案及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出资谈判等工作,第二十七条子基金或直投项目的相关协议应符合经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方案,第二十八条区域内基金对子基金或直投项目的投后管理事项,第五章创新机制第二十九条区域内基金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从子基金或直投项目中分配、清算所获得的资金,第三十六条区域基金管理机构须按季度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区域内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区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将区域内基金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向保税区财政局报告,第四十六条区域内基金退出资金按财政管理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七条区域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对子基金以及被投资项目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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