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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阆中市柏垭镇高观河防洪治理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补充公告

阆中市人民政府 | 2025-02-18
前期我市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了阆中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阆中市柏垭镇高观河防洪治理工程项目),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更新,人员安置及住房安置缺少相应的标准,现发布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补充公告:一、此次征地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充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3〕104号)《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阆中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阆府函〔2023〕75号)等文件标准执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46万元/亩,二、此次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4〕9号)及阆中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相关规定执行,三、此次征地实行农业安置或者城镇安置,具体安置人数按征收土地面积除以征地前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城镇安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规定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四、此次征地涉及住房安置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被安置人员可以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三种安置方式之一,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十日,期满后将由市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单位组织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特此公告阆中市人民政府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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