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15日河北省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冀发改环资〔2025〕115号)等文件要求,一、支持汽车报废更新(一)活动期限2025年1月1日(含当日,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四)补贴标准对消费者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全部取得4类报废更新证明的个人消费者,申请人相应报废的机动车和所购买的新车应符合《河北省2024年进一步推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冀商建设字〔2024〕3号)有关要求,二、支持汽车置换更新(一)活动期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四)补贴标准对售出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的:新车价格在5万元(含)以下的,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上述旧车售出后《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4类置换更新证明)均应自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三、资金管理各市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和汽车置换更新进行补贴,负责核查报废汽车回收信息并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市级工信部门负责核查汽车报废更新新能源新车车型信息,指导各市相关部门规范开展汽车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补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