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制定了《贵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加强监管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境内外诉讼、仲裁等(以下简称案件),第五条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管企业案件管理工作,第七条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务工作分管领导牵头案件管理工作,第八条监管企业案件主管部门为企业法务管理部门,还应对所属企业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处置,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十二条监管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健全案件管理相关制度,第十八条监管企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第二十五条监管企业应当将案件管理情况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第三十条市国资委加强对监管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报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章重大案件管理第三十一条监管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第五章中介机构管理第三十八条监管企业应当完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由市国资委和监管企业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人员开展责任追究,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法律案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