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统计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有关部门制订的统计调查项目,本级统计机构与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统计调查项目,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必须报县统计部门审批,在取得县统计部门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审批及备案程序的有关时间规定:县统计部门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及备案时,要认真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县统计部门对送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第二十条县统计部门对部门统计调查的具体审核工作完成之后,第五章调查的法定标识和有效期第二十二条部门统计调查经县统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第二十三条县统计部门对部门统计调查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县统计部门对部门调查的资料使用情况、实施方案与批准方案的一致性进行监督,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帮助部门掌握设计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