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央宣传部,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财政部2025年1月26日财税〔2025〕7号中央宣传部,现就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央宣传部,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财政部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