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2月10日遂宁市涉审中介服务及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着力培育服务高效、管理规范、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是指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实行政府规范、部门监督、行业自律、非禁即入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市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及机构和涉及的行政审批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政府为本市中介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完善本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三)督促本行业中介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合同管理等制度,协助配合中介机构和申请人(委托人)实现从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报名、竞价、中选、审批部门和业主双向评价等全流程网上办理,第十条对中介机构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依规对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涉及不需招标采购中介服务事项实行中介超市公开选取机制并监督实施,纪委监委负责对涉审部门、政府及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业主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利益输送等问题严肃查处,应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事项,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或机构门户网站、中介超市)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时限、执业人员情况公示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第二十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以及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