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我县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负直接责任;广宁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是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项目建设指导单位,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支持内容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内容(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有效提升县域再生资源集散和中转能力支持乡镇商贸中心等商业网点提供废旧家电回收、二手家电经销、维修等生活服务,第六条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7个约束性指标”项目建设,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第九条专项资金对单个项目的支持比例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30%,第五章预算和支付第十三条县财政局应按照本办法制定县级级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