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试行)筑经开管〔2013〕19号(此文件已于2024年10月11日宣布失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第三条成立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第二章设立专项资金及支持范围第四条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以及内陆电子商务结算中心建设,第五条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项目:(一)鼓励国内外专业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设立区域总部、运营中心、技术支撑中心、结算中心,监督与管理第六条申请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及统计关系在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第七条申请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需提交的材料(一)《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一)(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将完备的申请材料报送区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一条项目实施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并按要求向区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报告本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取消该项目实施企业两年内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第二十二条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建设配送中心,第六章其他第三十条区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项目)进行认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区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状况和国家、省、市相关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或税收政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