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2024年12月30日附件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开票单位按照规定管理本单位财政电子票据,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质量管理,第六条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电子票据数据信息共享,第七条财政部门可按照国家有关数据资产管理规定,开票单位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财政电子票据,经财政部门审验确认电子票据编码唯一性、单位签名有效性后,开票单位开具财政电子票据后,开票单位应及时对已使用的财政电子票据开票金额、实际收费金额等相关数据要素进行核对,财政部门和开票单位各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将核销后的财政电子票据归档,第三章系统管理和安全保障第十七条财政电子票据主要依托财政票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第十八条省级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应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或以上安全保护要求,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据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第二十一条开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开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