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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2025〕9号)

五指山市税务局 | 2025-02-05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明确进口企业适用“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政策应取得的相关经营许可或备案手续,第十一条“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依法接受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海南省公安厅、海南海事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交通、旅游文体、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享惠主体经营资质的监督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依职责加强对已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享惠主体营业收入的税收监管,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应将客、货车辆信息通过监管系统与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及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共享,监管系统将预警信息推送至海关、公安、交通等部门及相关享惠主体,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予以提醒并将违规情形及起止日期通过监管系统及时推送至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将未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营许可、备案手续的“零关税”进口船舶及动力游艇推送至海口海关及海南海事局,第三十三条海南省交通运输厅通过监管系统实时掌握“零关税”进口船舶、动力游艇的AIS数据,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将违规情形及起止日期通过监管系统推送至海口海关、海南海事局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监管系统将预警信息推送至海关、海事、交通部门及相关享惠主体,海口海关负责将“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的进口通关信息、监管年限的起止日期、转让信息、贷款抵押信息、退运出境或出口信息、违规情况处理信息等数据推送至监管系统,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依法依规将享惠主体的营运收入或申报信息等数据推送至监管系统,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海口海关、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海事局等部门依法停止企业在政策适用截止日期前的享惠主体资格,(一)“零关税”进口车辆、船舶和动力游艇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运输相关经营许可、租赁备案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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