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选出在产业链供应链发展方面具有创新引领、协同高效、绿色低碳、弹性韧性优势的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第四条商务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企业)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3.在全国或区域内具有较强的供应链协同和资源整合能力,积极构建推动供应链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完善供应链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第十条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位居产业链供应链的核心位置、关键环节或重要节点,2.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4.推动供应链绿色发展,启动年度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评选工作,第十三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第十五条城市和企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1.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城市(企业)申报书,由商务部会同有关单位按程序认定为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第七章示范管理第二十四条商务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的管理和指导,第二十六条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根据本地、本企业实际,第二十七条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根据工作台账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