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动就业50人及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凭创业主体法人营业执照和吸纳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在可克达拉市城市核心区创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带动就业5人及以上、50人以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可克达拉市城市核心区创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贴,创业主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吸纳10人以下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补贴,吸纳10人及以上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补贴,第四条创业主体属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困难家庭人员的,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主体在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团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师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补贴资金,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给予50%贴息,其余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其他补贴对象(含企业吸纳就业人员、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