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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无线电管理领域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2025-01-26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无线电管理领域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工信无〔2025〕27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和我省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有序推进我省无线电管理领域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附件:海南省无线电管理领域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5年1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有序推进我省无线电管理领域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从事无线电业务一年及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信用主体”)进行的无线电管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归集、评价、披露、异议处置、激励惩戒和监督管理等一系列活动,依法制订我省无线电管理领域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负责无线电管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归集、评价、披露、异议处置、激励惩戒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二章信息采集第五条【信息范畴】无线电管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指信用主体遵守国家和地方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履行无线电管理相关义务等方面的相关信息,(二)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政务服务中获取的信用主体相关信息,第三章信用评价第七条【评价周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对信用主体开展上一年度的无线电管理领域公共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包括公共信用信息(10分)、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25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行为(35分)、其他无线电管理有关行为(20分)和加分项(10分)五个一级指标,1.在无线电管理执法中被行政处罚3万元(不含)以下的信用主体信用评价总分扣除10分,第四章信用分级第十二条【信用分级】无线电管理领域公共信用等级(以下简称“信用等级”)根据信用主体信用评价总分分为四个等级,第十四条【A类监管】对A级信用主体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员在无线电管理领域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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