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韶关市锦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申请人李泳慧诉被申请人韶关市锦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韶浈劳人仲案字【2024】4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5137.14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4月、2024年6月至7月的工资7705.71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至10月的生活费64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申请的,本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