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南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应用试点活动,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在南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的主体,第九条申请在南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功能型无人车应用试点活动的主体,第十三条联席工作小组在收到道路测试、应用试点主体提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他申请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道路测试、应用试点主体在南山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关活动累计超过5000公里且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第二十条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应用试点主体在开展相关活动过程中,第二十一条功能型无人车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道路测试、应用试点路段外运行时,第二十五条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主体应当每6个月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阶段性运行报告,第二十六条联席工作小组应当结合道路测试、应用试点主体提交的阶段性报告等信息,相关主体自被终止道路测试、应用试点活动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提交道路测试、应用试点申请:(一)提交不实材料或者数据的,由交警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员、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主体或者应用试点主体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功能型无人车在道路测试、应用试点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测试、应用试点主体应当在1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向联席工作小组报告,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应用试点主体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向联席工作小组报告,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应用试点主体应当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事故原因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