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意见适用于自愿参与山东省碳普惠试点各类主体相关活动的管理,第五条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碳普惠方法学,省生态环境厅对碳普惠核证自愿减排量申请、交易、注销等进行管理,第六条省生态环境厅搭建山东省碳普惠综合管理系统,第八条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在山东省碳普惠综合管理系统开立碳普惠账户,采用国家及山东省主管部门发布的碳普惠方法学核算项目减排量,第十一条方法学开发主体(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山东省碳普惠综合管理系统提交方法学申请表、文本、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第十二条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碳普惠运行情况、建设发展需要等组织方法学修订,第十四条省生态环境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的减排项目进行论证,可在山东省碳普惠综合管理系统申请减排量核证,审核通过后在山东省碳普惠综合管理系统登记并签发项目减排量,第二十二条符合有关规定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等交易主体在交易平台注册后可参与核证减排量交易,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省生态环境厅应向社会公布碳普惠方法学、核证减排量、减排量注销、专家委员会名单等信息,碳普惠减排量:指依照经公布的方法学对山东省碳普惠申请项目所产生的碳减排效果进行量化,“减排项目”: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项目业主实施的能够产生碳普惠减排量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