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途:(一)会展项目举办资助:对在我市成功举办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展项目举办方(主办或主办授权的承办单位)进行资助,(二)会展项目招揽奖励: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招揽单位和个人(通过所在单位进行申报)进行奖励,(三)获得国际认证的我市会展企业和项目的资金奖励,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或奖励:(一)其它市级财政资金已安排同类资金资助的会展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享受本办法资助超过5届的会展项目(国际性展览、海峡两岸展览、国际性会议和海峡两岸会议除外),第三章会展项目资助与奖励的条件和标准第八条展览的资助条件和标准(一)符合以下资助条件,予以资助:1.符合《福州市会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且成功举办,2.其它要求(1)同一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国际性展览、海峡两岸展览除外),予以资助:1.符合《福州市会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且成功举办,2.其它要求:同一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国际性会议、海峡两岸会议除外),(一)招揽展览奖励的条件和标准1.招揽展览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招揽的展览为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国际性展览、全国性展览或海峡两岸展览,2.招揽展览奖励标准:(1)招揽单位:展览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招揽展览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招揽展览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二)招揽会议奖励的条件和标准1.招揽会议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招揽的会议为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国际性会议、全国性会议或海峡两岸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