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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5-01-20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简称各方主体)信用管理,按照加分或扣分标准(附件)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认定、报送等工作,第六条本市建筑市场依法成立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做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第八条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等建筑活动的各类注册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对照《云浮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量化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进行加分,或者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有监督职责的管理机构根据管理权限通过管理平台采集或录入,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录入管理平台,提示信息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通过管理平台采集或录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录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管理平台查验参建单位的信用信息情况,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在管理平台及时记录工程相关参建单位的信用信息,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布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计分标准对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实时采集并录入管理平台,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负有监督职责的管理机构在各方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第二十七条各方主体认为有关单位或人员在信用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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