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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调整用地)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广安区人民政府 | 2025-01-17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结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编制形成《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调整用地)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及现状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调整用地)建设项目拟征收2.6880公顷,由政府组织实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调整用地)建设项目),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一)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上述标准的0.5倍计算,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相关规定执行,征收耕地青苗补偿费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统一年产值2050元/亩的标准计算,本次征收的土地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截止时间原则为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本次预征收土地后采用一次性补偿到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安置方式,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二)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附件: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调整用地)建设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doc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2025年1月16日【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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