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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 2025-01-16
关于印发《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体规文〔2025〕1号各区体育、文化旅游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2025年1月13日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第三条(部门职责)市体育部门负责指导本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以下简称“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其所属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的行政执法工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存管银行、承保保险机构等配合体育部门落实体育健身行业预收资金风险防范措施,第五条(经营信息公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服务场所、网络经营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体育健身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经营场所租赁期限、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标识等信息,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载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的本市体育健身行业合同示范文本的,第八条(预收资金限额限期限次)经营者不得对同一消费者一次性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金额超过5000元、时长超过24个月的会籍类预付款,第十条(预收资金余额风险防范措施)经营者应当按照单用途卡管理有关规定,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按照相应存管比例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一)经营者发行的会籍类预付凭证时长为3个月以内的,其它各类预付凭证的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标准和风险防范措施应当按照单用途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预收资金余额存管比例动态调整)体育部门结合体育健身行业实际,第十四条(线索告知)体育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者涉嫌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第十六条(法律责任)体育健身行业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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