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对《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5〕30号)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一、将第四部分第十四条中的“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调整为:“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585元定额社保补贴,给予每人每月400元定额社保补贴,补贴标准适时进行调整”,二、将第四部分第十五条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社保补贴”调整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585元定额社保补贴,给予每人每月400元定额社保补贴,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30日3173345-70047-1-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