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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秀洲区水利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秀洲区人民政府 | 2025-01-16
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4〕2号)、《浙江省水利管理任务以奖代补实施办法》(浙财农〔2022〕10号)及《秀洲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秀洲政办发〔2023〕7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纳入区水利建设与管理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需上报以下资料:1.区水利建设与管理项目业主申报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的请示文件,区农水局会同区财政局于每年7月对上报的下年度储备项目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区水利建设与管理项目储备库,二、项目年度计划申报和审核管理各镇(街道、高新区)根据各自水利发展规划及财力情况确定辖区内水利建设与发展控制指标,于每年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水利建设计划报区农水局、财政局,申报水利建设项目年度计划需提供以下文件:1.镇(街道、高新区)申请文件,区农水局负责对上报的年度水利建设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并会同区财政局于每年8月将区年度水利建设计划上报省、市水利和财政部门,三、项目建设管理区农水局根据工程进度对水利建设项目和管理任务开展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抽检工作,一般水利项目上级补助资金严格按照《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4〕2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市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23〕5号)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其他配套资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项目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比例下达与使用,区农水局和区财政局、各镇(街道、高新区)应适时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区农水局和区财政局、各镇(街道、高新区)积极配合各级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按《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4〕2号)等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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