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等有关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第五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牵头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监督指导,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第三章有限人为活动管控第七条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以及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第八条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有限人为活动,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初步认定意见,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以下简称“认定意见”),第九条生态保护红线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但涉及建设行为或林地审批的有限人为活动,第四章临时用地和历史遗留问题第十条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涉及临时用地的,生态保护红线批准前已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活动与项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生态保护红线经国务院批准后,第十三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批准后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